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了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更加科学合理地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以下简称选考科目要求),更好地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衔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18〕1号)要求,现将完善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考科目完善和报送范围:我校所有本科招生专业
二、选考科目确定要求:
学院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要求。要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指引》“选考要求”和“可选科目”,从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分专业提出选考科目要求。
1、专业培养与某一选考科目关联度高的,应在《指引》“可选科目”中明确1个选考科目,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
2、专业培养与多个选考科目关联度高的,应在《指引》“可选科目”中指定2个或3个选考科目,同时要明确选考要求为考生“均须选考”。
3、专业培养与多个选考科目有一定关联度的,应在《指引》“可选科目”中指定2个或3个选考科目,同时要明确选考要求为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
4、专业培养对学生学科基础要求相对较宽的,可不提科目要求,考生选择任意3门选考科目组合均可报考。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学院要广泛征求有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并通过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初步确定选考科目要求。
2、请各学院于3月25日前,将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表(见附件下载请点击),由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招生办公室。联系人:刘亚斌,电话:6287。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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